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11 條規定參照,現行條文既已修正,故法務部函 釋有關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辦理實質審查前,先行向財政部財稅資料 中心或各稅捐稽徵機關調取申報相關人員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必要查詢程序 ,因牴觸上述規定,已失其附麗,應自施行後停止適用
有關「第三屆立法委員選舉,經政黨登記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 舉候選人,如於登記期間截止前經政黨撤回或更換時,其財產申報表應於 何時發還」一案
政風機構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作業要點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4 項有無牴觸公職人員財產申 報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1 款疑義
法務部主管法律及中央法規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整理表定 自 88 年 7 月 1 日施行
檢送「掃除黑金行動方案」 (核定本)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聘任人員擔任電信訓練所首長應否申報財產釋疑
按行政處分如係依法課以人民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命令處分,於合法送 達發生效力後,而人民不自動履行義務時,即有執行之必要,行政機關得 依行政執行法等有關規定予以執行,強制其履行義務,亦即行政處分一旦 生效即有執行力,而非謂該行政處分需已具形式確定力始能移送強制執行 。異議人以系爭行政處分,仍在訴訟進行中不得執行為由聲明異議,係有 誤解。
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因案或其他情事遭「停職」處分,其後並經公務員 懲戒委員會議決「撤職」者,其喪失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身分,應自撤 職之日起算
請避免發生受查詢者因無法分辨查詢之公文是否為政風單位所發致拒絕說 明之情形